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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项目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3016000 |
设定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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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广告审查 | 湖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