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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证鉴定
类别 |
行政确认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证鉴定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723013000 |
设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八条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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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证鉴定 | 湖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