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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林业局 |
项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64035000 |
设定依据 |
南昌市审批局政务服务网县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跨县区及市城区、开发区、新区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二十四项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定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市下放到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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