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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缓缴、减缴、免缴县级政府非税收入事项(核报县政府)
类别 |
行政确认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财政局 |
项目名称 | 核准缓缴、减缴、免缴县级政府非税收入事项(核报县政府)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713001000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方式、条件、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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