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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
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15013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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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