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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湖口县公安局
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权力基本编码 000109020000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审批业务
      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深度
     1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湖口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