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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公安局 |
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09020000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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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湖口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