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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湖口县公安局 |
项目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09027000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审批业务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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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湖口县) | 湖口县公安局 | ||
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湖口县公安局 | ||
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湖口县) | 湖口县公安局 | ||
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湖口县) | 湖口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