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103003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29MB19438016436103003200001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29MB19438016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纳税服务规范3.0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湖口县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 窗口地址
    湖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导税台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6322160
  • 咨询邮箱
    hkxswjyfj@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湖口县税务局纪检组
  • 窗口地址
    湖口县双钟镇海正路69号纪检组305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6323805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税收财务;其他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税优惠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税务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折叠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国务院令第6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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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能办理税收备案业务吗?
答案 未设立税务登记的企业不能办理税收优惠备案项目。
问题予以批准条件是什么?
答案税收优惠备案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办理的业务提交申请后,状态为“接收失败”?
答案 检查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再次提交业务申请。
问题办理增值税备案业务对电脑有要求吗?
答案 推荐使用操作系统(WINXP/WIN7/WIN8),浏览器IE8及以上版本。
问题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答案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修改,税务机关工人员处理业务后,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对原备案业务修改后,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