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 | 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 | 第二十四条 | | 第二十四条 本省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府厅发〔2014〕65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点 | |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 查看详情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赣老龄办发〔2016〕15号) | 法律 | 赣老龄办发〔2016〕15号 | 第四条 | | 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第二条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标准。设区市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老年人规模提出方案,为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级分类确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提供依据。 二、筹措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台账。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制度,按人建档,定期做好数据分析与统计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各设区市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将本地高龄津贴的发放人数、金额等情况对应上报省老龄、民政部门。 四、落实发放。为确保高龄津贴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高龄津贴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做到及时、透明、便捷,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年人手中。为此,在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监督等方面,设区市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统一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