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关于征求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教基一〔2013〕7号)) | 规范性文件 | (教基一〔2013〕7号)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 暂无 | 查看详情 |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赣教发〔2017〕1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教发〔2017〕1号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江西省教育厅文件 | 暂无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发〔2017〕1号)(赣教发〔2017〕1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教发〔2017〕1号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江西省教育厅 | 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原则上不转学,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境定居不再学习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教基字〔2014〕1号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江西省教育厅 | 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 查看详情 |